【處罰案例】人員密集場所外窗設置防盜網被罰五千一!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5-25 11:01:51點擊:8220

違法行為: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處罰相對處罰決定日期:2024-05-10 18:57:29處罰內容:給予廣州**醫院罰款人民幣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處罰.處罰事由:2024年3月13日10時,我大隊消防監督員聯合街道工作人員前往廣州**醫院( 營業執照地址: 廣州市荔灣區***,投資人 : 楊*海,統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 ) 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5樓兩個外墻窗戶設置鐵質防盜網,未開設逃生口,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存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消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款第六項處罰公示截止期:2027-05-10 18:57:29

近期,全國多地人員密集場所發生有影響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人員密集場所組織逃生和滅火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現就拆除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密集場所立即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嚴禁在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鐵絲網等障礙物。 二、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人員密集場所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已在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應當主動拆除。 三、加強消防培訓演練。人員密集場所立即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落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演練。員工應當知曉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四、開展消防安全提示。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向公眾提示本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場所逃生設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公眾在人員密集場所發現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可以通過電話、來信、來訪等方式,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舉報。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